2008年10月29日星期三

历史之耻(媒体3)山西矿难“封口费”

《中国教育电视台就所谓“封口费”的声明》

10月29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向相关媒体通报了初步掌握的有关“山西霍宝干河煤矿瞒报事故向记者发‘封口费’”的传闻查实情况,其中称中国教育电视台涉嫌收取了“封口费”1.9万。

  得悉此消息后,中国教育电视台主要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在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责成台相关部门逐一排查,发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中所称的乃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由中国教育电视台按照相关部委合作协议免费播出的周播公益性安全教育专题栏目《安全现场》,于是立即做出先停播《安全现场》栏目的决定,责成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此事立即做出负责任的说明。同时,教育台有关部门与《安全现场》栏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负责同志联系,请对方进行调查。

  据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月29日回复称:“收取‘封口费’之说我们决不存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有关人员也就此事回复教育电视台,认为《安全现场》栏目确实向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出售了“安全宝典”光盘。新闻出版总署告知我台,《安全现场》栏目制售光盘未经有关单位同意,该光盘属非法出版物。

  基于上述情况,我台认为: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的《安全现场》栏目在一个不合适的时间和不合适的地点向有关机构推销并出售“安全宝典”光盘的确是不合时宜的。至于该栏目的从业人员是否有“封口”的嫌疑,则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两点,我台决定:

  根据我台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政策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正式约见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其当面宣布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通报了我台停播该栏目的决定,建议其协助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对《安全现场》栏目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澄清事实真相,我台同时将按照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不得假借甲方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的相关约定,保留对《安全现场》栏目因其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我台造成的损害做出进一步追究的权力。

  我台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真实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准则;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珍视教育品格,维护教育新闻工作的崇高声誉和教育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强行业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我台将继续加强与各部委和社会各界的教育公益宣传合作。                                       

中国教育电视台                                      

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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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10月30日报道,山西矿难收“封口费”的媒体有六家。其中,矿方向山西《科学导报》支付10000元宣传费,向《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支付2000元订报费,向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支付19200元资料费,向假冒中央媒体的假记者支付34500元宣传费,向《绿色中国》杂志支付10000元会员费。另外,向山西广播电视总台支付50000元。

矿方称:“山西广播电视总台确实为我矿试生产工作做了正面宣传报道,这次之前已来采访过两次。”

目前,假冒中央媒体的假记者已经被移交司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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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27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第7版特别报道)报道,9月下旬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向上级报告,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并为闻风而来的各地的所谓“记者”发放“封口费”,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据称引致上百名真假记者前来领“封口费”。9月25日晚,西部时报驻山西记者戴骁军拍下了记者排队领“封口费”的耻辱场面。



10月29日,山西省通报了霍宝干河煤矿记者领取封口费事件调查情况,证实9月24日、25日两天,共有23家“媒体”的28人登记。经初步核查,其中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的有2人。



据通报,初步调查发现,以采访名义登记的人员中,只有少数是记者或新闻单位工作人员,多数是假冒新闻单位的人员。


  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共有6家媒体或与媒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该矿发生财务往来,该矿共支付12.57万元。已确认其中一笔系1人假借媒体之名涉嫌诈骗,已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另5笔财务往来款项是否合法合规,正在加紧调查。


网友“十年砍柴”在博客上撰文认为,真假记者之所以一窝蜂去吃矿难,根本的原因是在今天的中国,信息传播是可控的,也就是说用钱“封口”能起作用,否则矿主何必花这份冤枉钱!




参考:1.山西矿难发生之后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27/074816531635.shtml

2.真假记者排队领矿难封口费事件曝光始末,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28/143016541480.shtml

3.封口管用才有真假记者分肥,
http://blog.oeeee.com/gelun/archive/2008/10/28/587882.html

4.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六家收钱媒体被曝光,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30/163516557819.shtml

5.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第7版特别报道,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0/27/content_2404721.htm

6.封口费"事件曝光内幕,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3414146&extra=page%3D1%26amp%3Bfilter%3D0%26amp%3Borderby%3Ddateline

7.长平专栏:封不住的口越来越多,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1/01/content_615592.htm

8. 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封不住的口越来越多,
http://www.nddaily.com/comments/focus/200811/t20081103_897345.shtml

9.中国教育电视台:卖光盘不合适停播《安全现场》,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1/02/content_616005.htm

10.媒体的尊严只在于不甘堕落,
http://www2.cetv.edu.cn/program/f0064/indem.php?id=10000031

11.中国教育电视台就所谓收取“封口费”的声明,
http://www2.cetv.edu.cn/azone/content.php?newsid=1000001298&classlabel=新闻

12.黑色新闻利益链的背后是什么,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10/28/content_10264611.htm
一方面是一些煤矿经营中存在各种问题,害怕舆论监督;一方面是真记者的舆论监督遭遇种种困境,一些有能量的矿主通过各种官方渠道打招呼,就能够让有关报道胎死腹中。久而久之,真记者的新闻理想就被看起来有些冷酷的现实所磨平了,而当理想不在的时候,所谓舆论监督也就味同嚼蜡了,利益就成为一些记者工作的第一要素。

13.“封口费”羞辱的岂止是新闻界,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10/29/content_10270634.htm
“封口费”丑闻无法根除的关键在于没有建立真正惩前毖后的追究机制,进而无法真正建立健康有序的职业伦理。
是独立媒体缺失与相关立法滞后的无可避免的体制性恶果。

14.无法报道真相,新闻必然无耻,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813250.html
一个记者可以有很多缺点,唯一不能有的缺点是漠视真相。不能去报道真实,是记者的奇耻大辱,如果这种耻辱是命定的,其尊严感将大受打击,无耻行为也会大量产生。任何职业都有其道德基点,摧毁一个职业的道德基点,就是打开这个职业的无耻阀门。

15.记协发表声明 强烈谴责发放领取"封口费"行为,
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08-10/31/content_10287840.htm

16.Reporter disputes initial findings in the “gag fee” case,
http://cmp.hku.hk/2008/11/04/1339/

17.《瞭望》:不能允许新闻记者“被封口”,
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08-11/03/content_10298526.htm

18.国际先驱导报评论:中国记者应当打破“潜规则”,
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08-11/04/content_10302852.htm
惟有摆脱“经济效益至上”、忽略媒体社会效应的思维定式,才能杜绝“封口费”事件重演

18.Linfen "gag fees" spark media ethics debate in China,
http://cmp.hku.hk/2008/10/30/1322







2008年10月26日星期日

日知录(2)李方平律师为胡佳辩护辞

李方平律师为胡佳辩护辞


胡嘉(胡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首先,我们辩护律师和胡嘉(胡佳)先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篇文章、两次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正式发表辩护词前,我们向法庭简要陈述一下主要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和客观行为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我们很乐意就以上辩护观点同公诉机关进行商榷、探讨和辩论,以便于合议庭法官更好的厘清事实、更准确的适用法律。

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行居首。难怪法谚有云:“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翻阅刚刚走过的历史一页,由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遭到严重漠视,我们国家经过了一个“夫妻告密”的人性悲剧时代。正是考虑到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必须思考言论自由的价值。

百度百科有这样注释的: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

我们深知:真理是相对的也是不断发展的,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党或机构能够穷尽和垄断真理。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对国家过去、现在、未来的看法还是如此。我们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碰撞、交换、融合中才能接近真理,而这个达致真理的过程,言论自由显得尤为必要和应当。言论自由还是通往正确与真实的最小代价之路,真理最大的敌人就是垄断真理、不容争论。就像前苏共领导人利加乔夫所认识到的那样,导致苏联解体的体制弊端之一就是执政党“垄断真理”。2001年,八一九事件10周年之际,俄共中央主席久加诺夫也对苏共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他认为“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实原因是它的三个垄断:其中第一个的就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只会加深公民和政府之间隔阂,彼此惧怕和猜疑。当公民和平表达意愿的的管道被堵塞,随着社会不满的日积月累,一旦政府的管制稍加松弛,随之而来的是破坏性的社会动荡。如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不满情绪可以得到正常宣泄,社会矛盾得以舒缓,也有助于公民形成温和、理性、全方位、多视角的观察、思考与判断能力。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言:“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通观起诉书指控的胡嘉(胡佳)先生发表和接受采访的七篇文章以及文字整理稿,我们也注意到其中某些行文表述的内容确实相当刺耳,与当前政府所倡导的主旋律是那样的格格不入。但是我们辩护律师认为:言论自由存在的核心意义不是保护那些紧跟主旋律、一唱一和、随风起舞,甚至一言堂式的言论自由,因为它们本身就享有过度的自由,而真正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偏离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批评政府的言论。今天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两会答记者的日子,记得2007年两会,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其实我们政府真的应该创造这样一种条件,即对言论自由更加的尊重,对多元意见更加的包容,只有如此我们的人民才敢直言不讳的监督和批评政府,最终化解的就是已有或将有的猜疑和怨恨,得到到是真正的和谐和互信。

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人权理事会首届会员国,一直以来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并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同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政府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公民本该享有的言论自由。

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改了1979年《刑法》,将分则第一章原来的反革命罪变换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原第102条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修改后更名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但是即便我国完成了《刑法》的修改和名称的变换,联合国相关机构还是对此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在1997年访问我国之后,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三项建议,其中第三项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该工作组认为定义含糊,提供了任意的机会。报告还指出:“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行,被修改的刑法没有试图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对刑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会使刑法更合理和公平。显然,国家安全法可能被误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份,它就提供了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由。”

回到国内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又限制公民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辩护律师观察到,由于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任何的立法、司法解释,几乎每个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都会引发充满巨大的争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文表述只有区区30个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习惯性的做非常广义的理解,甚至乎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言论,都有可能被认为危及国家安全。我们辩护律师认为:鉴于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情况下,法庭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应该慎之又慎,尽可能缩小解释,以免危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我们一直试图找寻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边界,遗憾的是国内司法界、法学界对于此类的研究和讨论却依然一片空白。

这样的疑惑也曾发生在2007年6月26日下午《律师法》修改的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针对律师在法庭发言享有豁免权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除外的规定提出他的疑问:“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何理解?泄露国家机密可以算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以外,还有什么是通过言论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带着同样的疑惑,我们辩护律师又转而从联合国每年一度的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中来找寻答案。我们这里有一份2003年4月23日,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其前言包括:

铭记需要确保不发生无理地以国家安全、包括以反对恐怖主义为由限制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的情况, 忆及在南非举行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于1995年10月1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和获得信息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

该报告的正文第9条还特别吁请各国不要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下列事项施加限制,包括:(a) 对政府政策进行讨论和政治辩论,报导人权情况、政府活动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和平示威或政治活动,包括为争取和平与民主的政治活动、或表达见解和不同意见、宗教和信仰。

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年年提及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的确给我们划出了一条清晰、原则的界线。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规定: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 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概括《约翰内斯堡原则》的主体意涵,我们能够明白无误的确知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有边界,即立即、明显的引发或可能引发暴力的言论才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以及客观行为来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

其一,我们注意到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行文表述的差别。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查明:胡嘉(胡佳)2001年6月以来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2001年6月27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2006年10月15日)、《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2007年1月28日)、《一国无须二制》(2007年7月2日)、《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2007年9月13日)、《国庆及十七大来临,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2007年10月4日)文章,以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后发表的《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2006年8月24日)、《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2006年年底),其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公诉机关却在起诉书的具体六篇文章后添加“等”字,我们认为这是不够严谨的。据胡佳先生回忆,截至2007年10月6日,他累计发表了189篇文章,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将其作为涉案证据移送起诉,那么我们今天法庭辩论的焦点也就只能限于上述六篇文章和两次采访。

其二,我们认为《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系熟人之间私下的观点交换,至于如何发到公开网络至今没有查明,而且该文系2001年6月27日所撰,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该起诉处理。1、胡嘉(胡佳)在2008年2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是这样回答的,“我印象中是以写信的形式,所以文章题目好像不是我加的,具体怎么在网上发表出来的印象不深了。”“具体我怎么发的,选择发到哪儿都没印象了。”“对方的邮箱地址不记得了。”如果胡嘉(胡佳)第一次写此类政论性文章,在哪个网站首发难道会完全没有任何印象?2、从2001年6月27日文章发表到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发现该文,已经将近六年。距本案指控的发表于2006年8月24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的文章也已经超过五年。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001年这篇文章,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也谈不上罪刑重大,法定刑仍然是五年以下。胡嘉(胡佳)在那五年间没有处于所谓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依法不得追诉。

其三,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所涉内容来看,不能证明胡嘉(胡佳)客观方面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胡佳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胡佳)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通观胡嘉(胡佳)的八篇文章,哪怕在公诉机关精心节选的片段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任何字眼提到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煽动大家去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何谓颠覆?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某种手段发动政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何谓推翻?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武力打垮原来的政权或社会制度。”毛泽东先生有一句他的经典名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胡嘉(胡佳)先生从来不主张暴力,他的八篇文章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和平,既然没有煽动暴力,政权何以会被颠覆、制度何以会被推翻呢? 胡嘉(胡佳)先生在文章中只谈“体制”,毫无疑问“体制”任何时候不等同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有经济、政治体制之分,体制的改革或改变不必然导致国家政权被颠覆。胡嘉(胡佳)先生认为当前的政治体制是专制的,不管其观点是对是错,总归是他个人的观点。他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负面评价本身也是行使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停滞不前,社会矛盾已经日益突显。执政党也认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上又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其四、我们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6年8月24日到2007年10月4日,胡嘉(胡佳)先生连续发表7篇措辞激烈的抨击国家政治体制,尤其直指国家政法机构的文章(包括采访整理稿)时的个人处境。在此期间和此前一段时间,他本人处于一种非法治的状态中,长期失去自由或行动自由、甚至短期失踪。他从其个人的感受出发对国家法治状况失去信心,进而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完全负面的评价,最终提升到体制层面进行抨击。我们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他热爱自己的国家、希望中国社会进步,并且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保、艾滋病以及人权捍卫工作之中。

最后,我们辩护律师还要就本案程序问题发表三点看法:1、本案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提交会见手续后,被告知涉及国家机密,一个月零八天才经批准会见到胡嘉(胡佳)先生,而本案审理中卷宗材料没有反映涉密鉴定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前期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2、本案侦查阶段,有关部门没有法定手续限制胡嘉(胡佳)先生妻子曾金燕的人身自由,以致她无法自由与律师沟通和交流也是违法的。3、据胡嘉(胡佳)先生在案卷里的自我陈述以及会见中谈到预审期间提讯时间6——14小时,其中预审前期有一次提讯到凌晨3点多。我们发现由于预审与看守所监管机制的脱离,提讯完最长达14小时后,凌晨睡两个多小时就要早晨六点起床,而且白天不能补休。我们认为,成年人无法保证连续8小时的休息也是不够人道的,有疲劳审讯之嫌。4、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辩护律师2008年3月7日才拿到起诉意见书,当天就送往法院,事实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否认胡嘉(胡佳)案相较同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而言总体又是进步的。我们辩护律师重申将始终支持、配合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胡嘉(胡佳)先生是因言获罪,他的言论不会危及国家政权,辩护律师敬请法庭能够注意到非常模糊化的危害国家安全概念业已侵蚀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客观现实,期冀合议庭法官在对二者边界进行谨慎权衡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并给予胡嘉(胡佳)自由!

辩护人: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08年3月18日


来源:http://www.bullog.cn/blogs/mozhixu/archives/196697.aspx
参考:1. 胡佳获罪文章存目http://www.bullog.cn/blogs/mozhixu/archives/196386.aspx
2.媒体对欧亚峰会前胡/佳获人权奖的报道分析http://my1510.cn/article.php?9e353bda98f2924a
3.胡/佳,who should I name you http://my1510.cn/article.php?67f67ca4db516c25

2008年10月25日星期六

历史之耻(媒体2)网络写手涉嫌敲诈封口费被刑拘

据《北京晨报》10月23日(A7版,法治新闻头条)报道,北京警方证实中国知名IT写手、千橡集团副总裁、DoNews网站制作人刘韧涉嫌敲诈奇虎网封口费被刑拘。

北京警方证实,目前刘韧等3人已被西城警方刑事拘留且都在西城看守所羁押,3人涉嫌敲诈金额约13万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讯中。
  
奇虎网一名高管首次公开接受记者采访说,奇虎网的创始人周鸿祎曾经帮过刘韧不少忙,刘韧当初创办DoNews网时用的服务器是周赠送的。

奇虎网成立于2005年。

他说,刘韧原来偶尔写奇虎的负面新闻,一个月才一两篇。但后来Donews的网页上一个月内出现了几十篇关于奇虎的负面新闻,而且很多都是“捏造的事实”。今年9月中旬,奇虎网以封口费的名义给了刘韧5万元,但刘韧不满足,胃口越来越来,要价越来越高。 面对刘韧的做法,奇虎只好选择了报案,公安机关抓刘韧时,是在双方“现金交易”过程中完成的,可以说是抓了个“现行”。也因此,外界猜测刘韧被抓,与奇虎公司有关。奇虎网这名负责人表示“此案尚在侦案阶段,不便做评论。”
  
2003年,刘韧凭借《知识英雄》一书名声大躁,2004年创办供IT从业人员写作的Donews网站,2005年底,网站被猫扑收购,刘韧成了千橡集团副总裁,仍负责Donews网站。
  
近日,坊间传闻刘韧收封口费敲诈的事愈演愈烈,另有多家网站举报刘韧敲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刘韧简介
  1970年1月30日,生于安徽,为安徽大学文学学士。1996年加入《中国计算机报》,1998年加入《计算机世界》,2000年发起创办《IT写作社区》(http://www.donews.com/)。2001年获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财经》奖学金,进入北京大学深造经济学,是著名的IT业撰稿人,曾经为天极网副总。曾经撰写过《知识英雄》、《中关村问题》、《企业方法》、《中国.com》等IT类书籍。



来源:1.IT写手敲诈同行封口费,
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81023015A77/

2. 千橡副总裁刘韧涉嫌敲诈被抓 奇虎高层证实,
http://tech.china.com/zh_cn/news/company/domestic/11066129/20081022/15148175.html


参考资料:

1.Digital Watch: Oak Pacific Interactive, owner of Xiaonei.com, raises $430 million - or is it $96 million?

http://digitalwatch.ogilvy.com.cn/en/?p=253

2008年10月20日星期一

日知录(1)江苏一市长网上回应网民指控

2008年10月18日,江苏常州市长王伟成在当地的知名论坛上发了一帖,立即成了当地的一大热点新闻,而这种热度也传导到各大论坛。许多网友对市长王伟成没有运用政法机关的力量对待造谣者、而是在网上发帖以正视听表示支持。

这个题为“我对BRT工程为什么这么热心和积极?——市长王伟成对网民slala的回复龙城茶座”的帖子,18日下午出现在当地知名的“化龙巷论坛”龙城茶座版块。该帖称,网民slala在10月6日该论坛所贴《造BRT到底好在哪???谁受益了!!!》的帖子为“造谣诽谤”。

发帖者“市长与网民”还一一回应了“slala”的指控,表示“说建设BRT的目的是我和政府机关的领导要捞钱,这是不道德的。用胡编乱造的做法来诽谤人,更是丧失人格的。”并回顾了3年前就任市长时向全市人民“约法三章”的执行情况,结论是“你对政府工作和市长有意见可以发表,语言偏激一些也可以理解和谅解,但不能造谣诽谤人”。


来源:1. http://forum.dwnews.com/showthread.php?t=434200
2.Changzhou City Mayor Responds To Internet Rumor (10/20/2008)
http://www.zonaeuropa.com/weblog.htm
3. 《对网络流言,官员何妨屈尊一下》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10/20/content_602994.htm
4. 《市长回帖,不如搭建交流平台》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203115.html
5. How should party leaders handle internet gossip? http://cmp.hku.hk/2008/10/21/1295/
6. Their own worst enemy http://www.theatlantic.com/doc/200811/chinese-progress

2008年10月17日星期五

历史之耻(媒体1)哈尔滨警察涉嫌恶性伤害致死案

2008年10月11日晚10时左右,哈尔滨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铁路文化宫旁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造成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警察。12日下午,网上一篇题为《昨晚哈尔滨6警察将哈体育学院学生当街殴打致死》引发舆论强烈反应。媒体、公众表现令人深思。


2008年9月25日,北京的《财经时报》在网站首页刊登停刊公告,称因为7月刊发的一篇企业报道被控失实,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遭上级主管机关实施停刊整顿三个月的处罚。


2008年9月上旬,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中国媒体的助纣为虐再次导致抨击。

历史之耻(记录1)公民曹大和的死亡列车

2008年

公民曹大和之死

9月24日,在广州开往遵义的1291次列车上,疑患狂躁症的贵州籍男子农民工曹大和因为在火车上乱喊乱叫,被列车长和列车员用胶布捆住了手脚。曹大和在挣扎了整个晚上之后,于9月25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死去。曹大和弟弟曹大军最后接受了铁路方面12万元的赔偿方案。其中包括2万元的保险和10万元的补偿。9月30日,他在贵阳与铁路方面签了一个协议,签字后得到了12万元现金,曹大和的尸体随即在广西火化。

姓名:曹大和
性别:男
籍贯:贵州怀仁
出生:1978年10月5日
死于:2008年10月6日
家里父母尚在,还有妻子和一双儿女,儿子1岁,女儿4岁。

相关链接:http://www.18dao.cn/%E6%9B%B9%E5%A4%A7%E5%92%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