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星期一

日知录(142)哪种人权更待保障?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15日

【背景】中国首次公布人权计划。

  4月13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下称《人权计划》)。《人权计划》全文约2.2万字,分为五个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除通过文本宣示中国政府发展人权的决心和坚持人权的普世价值之外,各部分人权保障计划尚未制定操作细则。

  《人权计划》中对表达权利的总体表述是,“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具体包括: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

  《人权计划》提出,“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人权计划》的重点是政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政府应自我约束以保障这部分权利得以实现。还应进一步加强对表达自由的保护机制,完善人权计划的实施机制。

  张千帆指出,《人权计划》中较重要的是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面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保障,一部分是后面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从公民和政府的作用角度出发,这两部分多少会有点冲突。因为,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主要是一种消极权利,主张政府不干预、不限制、不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就往往要求政府去发挥积极的作用,去主动地保护。这两部分对于政府职能的要求有点差异,这就需要政府妥善把握。

  他主张,政府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部分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积极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保护社会安定等。但是,对于政治和公民权利,政府又要表现出一种自律,一种自我约束。“不能以违宪或违法的方式去干预公民的自由。”当然,严格来讲,前后两部分权利保障之间并没有冲突,因为它们涉及不同的领域。但是,“这对于政府的主动性和被动性、积极性和消极性来说,还是有区别的。”

  他强调,政府当然应该做好前面部分,即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但是,“可能目前更重要的是,怎样去更认真地对待第二部分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

  张千帆说,《人权计划》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放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前面,这个顺序并没有实质意义。但事实上,“第二部分,尤其是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几项权利更为重要。因为,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证,其他权利也得不到实现。”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当然,前面的其他权利也很重要,比如,禁止刑讯逼供、禁止非法拘禁、慎待死刑等也很重要,但是,更关键的、制度性的部分是在第二部分,尤其是后半部分。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问题比较敏感,对此,他表示理解,但是,他认为,这种自由是极其重要的。他指出,目前,中国这方面的保障机制相当缺失。这与政府对它不够重视有关。“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在一些国家是受到司法重点保护的,但我国在这方面却几乎是一个空白。”法院从来不会受理涉及政治权利的案件,这就导致言论自由,或者更广义的表达自由,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但是,这部分权利又很重要。因为,人民的疾苦、需求都要通过表达才能表达出来,这是一个自明之理。”张千帆说。当这部分权利得不到保证时,政府可能连很多基本情况都不知道,当然就无从妥为应对。这就是我们称表达自由是保障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前提的原因。

  对于《人权计划》的操作性,张千帆表示,这一文件的操作性还是有的,其中,有些规定还是比较具体的,但是,实施效果尚有待观察。尤其是其中没有规定明确的机制去衡量实施效果,比如,可制定一个标准,在一段时间以后考察是否达到此标准。因此,实施效果问题确实存在,最关键的还是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机制,否则,确实可能出现不了了之的情况。■

  《财经》记者 姜海燕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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